最高法:借用资质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出借人、借用人如何承担欠付工程款?
发布:2023-09-26 浏览:814次
1.丁效彦借用展辉哈密分公司(承包人)的资质,与自然人吕坤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交由吕坤施工,在发包人(昌融达利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支付给丁效彦后,吕坤应当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丁效彦主张工程款及利息;丁效彦系与吕坤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在收到发包人(昌融达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怠于向吕坤支付,丁效彦应承担向吕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2.在上述情形下,二审法院未判决与吕坤存在合同关系的丁效彦,而是判决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展辉哈密分公司向吕坤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财产保全费的责任,属于不当。(改判点1)3.承包人展辉哈密分公司明知法律禁止,仍允许丁效彦借用其资质,并向丁效彦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丁效彦为项目代表、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丁效彦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吕坤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签订,吕坤有理由相信丁效彦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展辉哈密分公司,故展辉哈密分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在承包人展辉哈密分公司违法向丁效彦出借资质、吕坤有理由相信丁效彦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展辉哈密分公司、丁效彦拒不向吕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情形下,综合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酌情判决出借资质的承包人展辉公司分公司在借用资质的丁效彦欠付吕坤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改判点2)

来源: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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