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基于特定身份之间的往来转账因其基于情侣之间的信任,事先未达成书面的说明,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要返还要根据该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贷,那么应予以返还;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条件。而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实践中,律师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去判断此类案件是依照民间借贷起诉还是不当得利进行起诉。下面介绍一起类似案件的处理办法。
基本案情
原告诉请: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向被告转账。随后二人分手,根据《民法典》、《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
被告抗辩:借款金额错误,被告只认可部分起诉金额,对剩余部分金额已经部分还款及二人共同生活支出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于202X年X月X日向被告转款20600元、202X年X+1月X+1日向被告转款20000元,202X年X+2月X日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向被告及案外人转款45000元。202X年X+1月X+2日被告向原告转款20000元。庭审中,双方对转账行为均予以确认,但被告主张其已经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该笔借款实际上欠本金为25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656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原告提供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并提供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否认其中前两笔(20600、20000)系借款,但未能对以上两笔款项进行合理说明,亦未提供有力证据明确系二人恋爱期间的的共同生活支出。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对于被告确认尚未归还25000元,本院予以认可。同时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原告提供的前两笔转账记录,本院也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65600元(20600+20000+25000)及利息。
判定分析
原告系情侣关系,交往时间在半年左右,期间多次分手,分手时互删微信再添加微信(基于此种情况二人之间的聊天记录保存均不完整,因此部分微信聊天片段理论上是可以加强其他相似的证明)。期间,原告分四次向被告进行大额转款,其中两笔有聊天记录佐证是借款。被告抗辩剩余两笔借款系共同生活支出,并提交相关的交易记录佐证。
在此咱们增加讨论的可能性,不再局限于本案的事实,添加新的案件事实,以上四笔转账有借款、有赠与、有共同支出,但因双方聊天记录的缺失,基于现有证据能说明其中部分转账的系借贷,对于其他转账双方可持不同意见。
以下是笔者的意见:
首先从便捷的角度,本案在代理过程中应尽量按照同一法律关系进行诉讼,这样既方便当事人也节省律师的时间成本,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最为便捷。其次,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双方均不能有效说明转账性质,但该抗辩义务应由被告承担。最后,被告可抗辩系赠与,但被告方无法提供赠与的证据,被告也可抗辩系共同支出,但共同支出的认定要基于一般社会考虑(如:双方的年龄、工作、经济情况、往来转账情况),同时此类支出往往金额较小(几百、几千)相对于大额转账更不具有金额上的同一性。因此这两种抗辩被采纳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案可采用民间借贷作为起诉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